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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4〕2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八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
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造价;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六)税金;
(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招标控制价发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如空白页、倒装页、字体或字号不符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三条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二十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五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
1.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
2.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
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
2.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
3.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
1.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2.澄清、说明或补正;
3.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第三十条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外,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评标办法分类表
采用范围 | 技术标类型和评审 | 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 | 综合得分 计算 | 投标人 排序 | 中标候 选人 | |||||
类型 | 评审方法 | 评审内容、 标准 | 评审 方法 | 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评审内容、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内容、标准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 |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
综合评估法(Ⅰ) | 所有工程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5 | 评审内容、标准 见附表6 |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 |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综合评估法(Ⅱ) | 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且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 暗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评审计分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 |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5 | 评审内容、标准 见附表6 |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 |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具有通用技术,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应采用此办法。在此范围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检查合格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作出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 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程序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公开随机抽取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
最低投标价法 | 土石方、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 | 明标 |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 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检查并作出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 将有效投标报价(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由低至高进行排序 |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备注:1.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范围、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等予以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提出书面确认的不得推荐进入公开
随机抽取程序。
2.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附表2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4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合格 | |
不合格 | |||
6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格 | |
不合格 | |||
7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合格 | |
不合格 | |||
8 | 施工设备 | 合格 | |
不合格 | |||
9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合格 | |
不合格 | |||
10 | 评审结论 |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
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3
技术标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1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完整、水平高 | 5 | |
欠完整、水平一般 | 3-4 | |||
2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先进、可靠 | 30 | |
可行 | 25-28 | |||
欠合理 | 21-23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完善、可靠 | 15 | |
欠完善、欠合理 | 10-13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完善、可靠 | 15 | |
欠完善、欠合理 | 10-13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完善、可靠 | 10 | |
欠完善、欠合理 | 6-8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计划合理、措施可行 | 15 | |
欠合理 | 10-13 | |||
7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理 | 10 | |
欠 合 理 | 6-8 | |||
8 | 合计 |
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 分。
附表4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1 | 项目负责人 任职资格 与业绩 | 任职资格 | 满足要求 | 50 | ||
承担过类似项目 | 5 | |||||
国家级 奖项 | 每项鲁班奖 | 3 | ||||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 2 | |||||
省级奖项 | 每项芙蓉奖工程 | 2 | ||||
每项省优质工程 | 1 | |||||
每项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 0.5 | |||||
2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任职资格 | 满足要求 | 20 | ||
承担过类似项目 | 3 | |||||
3 | 其他 主要人员 | 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 | 30 | |||
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 | 25-28 | |||||
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 | 21-24 | |||||
4 | 合计 | |||||
备注:1.任职资格的评价因素主要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等内容;
2.其他主要人员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
3.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加分条件同企业获奖加分。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按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20%计取。
附表5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1 | 类似项目经历 | 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 ||||
2 | 工程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每项鲁班奖 | 5 | ||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 3 | |||||
省级 | 每项芙蓉奖工程 | 3 | ||||
每项省优质工程 | 1 | |||||
每项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 0.5 | |||||
3 |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 省级 | 优秀 | 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 | 8 | |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 | 4 | |||||
合格 | 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 | 6 | ||||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 | 3 | |||||
市级 | 优秀 | 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 | 5 | |||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 | 3 | |||||
合格 | 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 | 3 | ||||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 | 2 | |||||
4 | 企业信用加分 |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 | 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 | 6 | ||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 | 4 | |||||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 | 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 | 4 | ||||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 | 2 | |||||
5 |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拟任项目负责人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25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 ||||||
投标人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75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 ||||||
6 | 合计 |
备注: (一)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
(二)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信用加分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
5.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三)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
参建单位工程加分分值按照相应奖项承建单位的20%计取。园林绿化招标项目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统一不予计分。
(四)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八)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后适当调整企业信誉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但调整幅度不超过3分。
附表6(1)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 |||
2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最终投标价 | 基准价 | X值 | 投标报价得分 | |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 ||||||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6(2)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 |||
2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00X |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最终投标价 | 基准价 | X值 | 投标报价得分 | |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 ||||||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X(1—β)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6(3)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100—100X1—300X2 | 实行累进制扣分,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数分别为X1、X2 | |||
2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升1%减1分,即100—100 X1 | X(X1、X2)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 |||
3 |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分 | ||||
4 |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分 |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最终投标价 | 基准价 | X值 | 投标报价得分 | |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 ||||||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7
权数取值表
序号 | 项目 | 权数 | 具体权数取值 | |
综合评估法(Ⅰ) | 综合评估法(Ⅱ) | |||
1 | 技术标(K1) | 0.15-0.25 | ||
2 | 项目管理机构(K2) | 0.10-0.15 | ||
3 | 信誉(K3) | 0.15-0.25 | 0.15-0.25 | |
4 | 投标报价(K4) | 0.75-0.85 | 0.45-0.60 |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附表8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总分() | ||||
评委编号 | 单项评分 | |||
技术标 | 项目管理机构 | 信誉 | 投标报价 | |
1 | ||||
2 | ||||
3 | ||||
4 | ||||
5 | ||||
单项得分Pi | ||||
权数Ki | ||||
Ki Pi |
备注:
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7)之和。
4.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7)之和。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注:与原文有误之处以原文为准
附件
施工项目资格审查一览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 | |||||
2 | 资质等级证书 | |||||
3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 | 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 |||||
5 | 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 建造师注册证书 | ||||
6 | 建造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7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
8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 |||||
9 |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10 | 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4-6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
11 | 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或查询网址 | |||||
12 | 省外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 |||||
13 |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
14 | 投标保证金 |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说明:
1、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2、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3、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4、资格后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通知不合格投标人予以说明,但不能改变资格审查内容。投标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说明,则视同认可评标委员会结论。